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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

  第三十条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不申请裁决,又不履行审计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审计具体行政行为的审计复议决定,由作出审计具体行政行为的审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审计具体行政行为的审计复议决定,由审计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审计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有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照该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个人对审计机关作出的罚款不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审计署于1996年12月16日发布的《审计机关审计行政复议的规定》(审法发〔1996〕358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不受理审计复议裁定书格式


     2、审计复议延期通知书格式
     3、审计复议决定书格式
     4、送达回证格式

附件1:      不受理审计复议裁定书格式



           ******(审计机关全称)

             不受理审计复议裁定书
            审* 复裁〔****〕*号
------------------------------------
         ***关于不受理****复议申请的裁定
_____:
  你单位(或个人)对******不服的复议申请书已于**年**月**日收悉。经审查,此项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条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

                          (审计机关全称印章)
                           **年**月**日
  主题词:** ** **
  抄 送:******

附件2:      审计复议延期通知书格式



           ******(审计机关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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