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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办公厅关于执行《审计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密级、变更密级或解密的程序,一般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经确定的负责机构或人员审核,报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人批准;
  (二)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须同时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可按秘密级1—3年、机密级2—5年、绝密级3—8年的参考期限执行。需短于上述参考期限或不长于国家规定的最长保密期限的,由定密机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对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必须按规定做出相应标志;
  (四)对接触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或人员的范围,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要及时做出限定;
  (五)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和接触范围确定后,要注意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变更或解除,改变“一定终身”的状况。
  五、接触到有关部门、单位已经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事项以及相应文件、资料或
其他物品,必须按原定密级和保密期限,依法承担保密义务。审计机关和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机构形成的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中,凡包含有关部门、单位已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内容的,应按原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做出标志;凡同时包含两个以上国家秘密事项(包括依据《审计保密范围》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内容的,应按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做出标志。
  六、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对审计工作中所涉及的商业秘密,要严格依照有关法规予以保护,任何工作人员均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披露。因工作需要确需对外提供或披露的,必须事先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人依照有关规定审查批准。对重要的商业秘密,在审计机关、机构内部应当控制知悉范围。
  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时,不得涉及有关法规予以保护的商业秘密内容。 
  凡包含有商业秘密内容的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应当在形成注明[涉及商业秘密,不得对外提供(或披露)]或[商业秘密,注意保管]等字样。公文应在“附注”位置注明;白头文、信息、资料等应在首页左上角位置注明;其他物品应在显著位置注明。
  七、工作秘密,是指机关、单位工作中不属于国家秘密但不宜公开的事项。审计机关、机构的工作秘密,应当在规定具体内容的同时,对其管理做出要求。审计工作中涉及有关机关、单位的工作秘密(或内部事项),应在内部掌握;需要向社会或较大范围公开的,应事先经原机关、单位同意。
  对包含有工作秘密内容的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除公文一般不需注明外,其他的各种载体应按本通知第六条要求的相应注明位置,在形成时注明[工作秘密,注意保管]或[内部资料,注意保管]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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