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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办公厅关于执行《审计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执行《审计工作中国秘密及其密级具体
 范围的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审办办发[1996]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驻国务院部门审计局,南京审计学院,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有关内部审计机构:
  经审计署、国家保密局重新修订的《审计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审计保密范围》)于1996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就执行《审计保密范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计保密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配套规章,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确定审计工作中所产生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依据,各级审计机关和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机构都要认真贯彻执行。要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学习、掌握《审计保密范围》和有关法规,按照规定确定领导同志和专门机构、人员负责本机关、单位以及下级机关、单位定密工作的管理和指导,以对国家秘密的定密为重点,切实做好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工作秘密的工作。
  1996年内,各机关、单位要对本机关、单位原定的国家秘密事项,依据《审计保密范围》的规定,进行重新确定密级或解密的工作。今后,要逐步将定密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制度化、规范化,注意研究和解决审计保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保证各项保密法规在审计工作中的落实。
  二、对审计工作中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按《审计保密范围》第三条的规定及时确定密级。
  凡依据第三条中带相对性因素(如“重大影响”、“重大问题”、“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等)的条款定密时,都要严格按照每一条款的限定条件,对拟定事项的性质、数量(金额)、情节、影响和泄露后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危害程度,以及当地的政治、经济、社会背景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以确定该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定密中,既要防止将不属于秘密和事项定为国家秘密或将密级较低的事项定为较高密级,也要注意防止该定的不定或低定。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有争议的事项,要认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审计机关和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机构内部的组织、人事、劳动、纪检监察、科学技术、外交、密码等工作中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按《审计保密范围》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央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保密范围确定密级。
  四、在定密程序等方面强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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