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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
 第二十二条 乡、镇统计员执行乡、镇综合统计的职能,其职责是;
  一、 完成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标准,贯彻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贯彻并检查监督统计法规的实施;
  二、 按照规定,搜集、整理、分析、提供和管理本乡、镇的基本统计资料;
  三、 组织指导本乡、镇各有关部门、人员加强农村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健全本乡、镇的统计台帐制度和统计档案制度,组织乡、镇以下的统计业务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统计法》的规定以及统计工作的需要设置乡,镇统计员,建立健全乡,镇统计信息网络。乡,镇统计员和乡、镇统计信息网络在统计业务上受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
  乡、镇以下的行政村的统计工作,由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他们在统计业务上受乡、镇统计员领导。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执行本部门综合统计的职能,其职责是:
  一、 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包括生产、供销、基建、劳动人事、财务会计等机构 )的统计工作, 并共同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贯彻并检查监督统计法规的实施;
  二、 制订本部门的统计工作现代化规划和本部门统计调查计划及其调查方案,组织指导本部门及其管辖系统内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工作。加强统计队伍和统计基础工作建设;
  三、 按照规定,向上级领导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和提供本部门的基本统计资料,会同计划和其它有关职能机构对本部门执行政策、计划的情况,经营管理的效益,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四、 管理本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
  五、 会同本部门的人事教育机构,组织指导本部门的统计教育、统计干部培训;进行本部门统计人员的考核与奖励;加强本部门统计科学研究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统计机构的设置,应根据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按照《统计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各主管部门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可以在不突破编制的原则下设置统计检查机构或者统计检查员。统计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员的职责是:
  一、 定期深入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情况,揭发、检举或者处理违反统计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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