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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权变更

回答数:4 浏览:170 提问时间:2010-2-27 15:54:01 0
原夫妻双方于02.3结婚,同年10月生育一女儿,05.8协议离婚,女儿跟随母亲生活。06年女方再婚并于07.3月再生育一女孩。男方于08.4月也再婚未生育(按计划生育政策也不能再生育)。男方于08.11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但法院今天判决男方败诉。男方有权要求变更吗?08年11月26日开庭的,法院院长的老婆作为女方代理人出庭,这种做法符合法定程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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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2010-3-2 22:44:19
院长的老婆作为女方代理人出庭,这种做法不符合法定程序
回答:2010-3-2 22:44:19
程序违法,但要有证据。
回答:2010-3-2 22:44:19
院长的老婆作为女方代理人出庭,这种做法不符合法定程序,可以申请回避。合肥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帮助,欢迎您的来电咨询,我会给你做详细解答的,电话13955159480,qq466094123,孔维迎律师!
回答:2010-3-2 22:4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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