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泡沫之夏
- [兵卒]
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回答数:6 浏览:186 提问时间:2010-2-27 15:54:01 0
甲公司由六名股东出资于05年成立,其中乙出资最多,占36%,任法人代表和总经理。成立运行一年后,即06年8月当时财务账上仍有4万余元,06年9月提出由乙承包经营,并与其它五名股东签定了承包协议。对财务余款4万余元未做约定。但事实一直由乙占有并使用。(乙方向当时管财务的出纳,也是股东之一,出具过一张1万余元的借条,只有另一名股东知道,其它三名股东不知道。)。现经多次催其将该款结算,并按股份分配,乙方以各种理由拖延清算。问:1\他这种行为算不算职务侵占罪。如果不算该如何向乙主张权利。2\如果算职务侵占罪,该怎么起诉乙,是向公司所在地的检察机关,还是向公司所在的公安机关报案。可不可以向乙的户籍所在地的上述机关报案。3\是需要其余5名股东一起起诉的,还是只有一名股东起诉乙,即可立案。
- 胡为东
- [千总]
职务侵占难以构成,股东之间协议解决,协议不成也可聘请律师调解,如不成在寻求通过诉讼等方式处理。详细咨询15026826615
回答:2010-3-2 22:44:19
- 小汤圆
- [千总]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法律咨询13817076008
回答:2010-3-2 22:4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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