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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产房更改成租人姓名问题

回答数:4 浏览:212 提问时间:2010-2-27 15:54:01 0
母亲与老爷从95年共同生活,老爷一年前去世,老爷有一套公产房,现在母亲想更改成租人姓名,可其他三个儿女不同意,上诉到法院,法院的判决是驳回。请问这样的判决是正确的么?法院有强行将房屋判给母亲然后给其他三个儿女一些经济上的补偿的权利吗?像这种纠纷最好的解决办法是什么?望律师详细解答,十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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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变更的案子,什么样的情况都有,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回答:2010-3-2 22:44:19
根据现在《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办管理办法》规定,现有的承租人的所有在津有户籍的子女(包括已经死亡子女的子女)都有权承租,如果家庭之间不能达成一致让谁来承租的意见,可以诉讼解决,鉴于目前公有住房可以置换使用权(承租权),所有才有法院判决一人来承租,给予其他有承租权的人以经济补偿的方式,具体问题可以与我联系,天津孙律师13682161432
回答:2010-3-2 22:44:19
大家都有权利继承,最好协商解决。
回答:2010-3-2 22:44:19
一般来说,法院的判决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对判决有异议的,可以申诉,也可以到检察院申请抗诉。
回答:2010-3-2 22:4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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