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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再追究她的刑事赔偿责任吗

回答数:1 浏览:260 提问时间:2010-2-27 15:54:01 0
2006年1月12日,我被老公的相好打断了右股骨头,由于当时股骨头坏死不能鉴定出来,所以公安法医鉴定为轻伤,当时派出所也被她收买了,我没有能提起公诉,请了律师也没有帮我办好事件,我是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的,当时法律的不公没有办法说呀,也当时股骨头没有好,公安和法院都没有帮我找人,我是自己找到人,到2007年7月31日这个事件才到法院解决,由于法院也想帮我拿到钱就好,给我调解了,一次性给我10万钱,以后费用我自己自负,并且让我放弃刑事追究,这样的调解的。可就在我2008年10月取内固钉的时候发现右股骨头坏死,如今我要求公安机关重新给我伤势鉴定,可公安不肯开证明鉴定,法院也不受礼,都已经解决为由,推辞责任。我面对以后的残疾身躯和置换股骨头的高费用,不知道如何走法律的路,那个好律师能帮帮我,我的路怎么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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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2010-3-2 22:4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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