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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回答数:5 浏览:358 提问时间:2010-2-27 15:54:01 0
我方与定制人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为其制作他以分包人名义签订的某工程的钢构物,该加工事宜结算后,定制人(即该工程的分包人)一直拖欠工程款,致使我方将其列为第一被告,因定制人称该工程总包方欠其工程款未付,使其无法给付我方,我方将总包方列为第二被告。对于此事,如果将总包方列为被告的话,应该援引什么法律条款?
其他回答
如果定制人以自已名义与你成立合同关系,拖欠货款与发包方无关。
回答:2010-3-2 22:44:19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回答:2010-3-2 22:44:19
没有依据
回答:2010-3-2 22:44:19
没有依据吧
回答:2010-3-2 22:44:19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
回答:2010-3-2 22:4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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