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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回答数:4 浏览:114 提问时间:2010-2-27 15:54:01 0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二十、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外,还应支付克扣或拖欠工资额的25%的补偿金。二十一、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补偿金。现在还适用吗???
其他回答
适用。
回答:2010-3-2 22:44:19
当然适用
回答:2010-3-2 22:44:19
只要未废止,当然具有法律效力。
回答:2010-3-2 22:44:19
适用
回答:2010-3-2 22:4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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