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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龄补偿问题

回答数:4 浏览:127 提问时间:2010-2-27 15:54:01 0
吴律师您好!我是07年5月4日正式上班的,一直到08年4月1日才正式签合同的,现在公司提前一个月通知我,说我的合同将于09年4月1日到期,公司将不续签合同了,说老板要拆除国内市场部这个部门,让我们做好准备,他说按照新劳动法规定,我从07年进入公司的,公司说新劳动法才从08年1月1日出台的,他说只能赔偿我一个半月的工资,如果按照新劳动法的话,那么我07年就不能算在赔偿的工龄里面吗?我想问一下,这样赔偿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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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主张的赔偿金额如下:1、单位应当在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因此自08年1月1日至08年4月1日,单位应当支付你双倍工资。2、如果约定的劳动期限到期合同自然终止的,公司不需要向你支付补偿金,如果提前终止合同的,也只能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从08年1月1日起计算至09年4月1日,按照你的工作年限支付一个半月的工资补偿。以前的工龄自08年1月1日起等于被清零了。
回答:2010-3-2 22:44:19
1、合同到期只能赔偿你08年以后的经济补偿金。2、08年2月至4月可以要求双倍工资。
回答:2010-3-2 22:44:19
基本合理
回答:2010-3-2 22:44:19
你好!这样赔偿是合理的。但是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从08年2月1日起到08年4月1日每月的工资。
回答:2010-3-2 22:4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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