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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
回答数:3 浏览:949 提问时间:2010-2-27 15:54:01 0
我在08年12月5日接到上司电话通知因公司人事调整原因提前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工作至08年12月底止。并发来一份公司拟订的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要求我签字,我还没有签。我是2007年4月1日起到本公司工作的,起始劳动合同是07年4月1日起至08年3月底止。合同期满后公司与我续订劳动合同从08年4月1日起至2010年3月底止。请问:1。没有提前一个月,也没有正式书面,是否有补偿代通知金?2。我同意协议解除,应补偿几个月的工资?是否要按合同到期时的年限计算为3个月?3。给付的补偿金该如何缴个人所得税?有没有法律规定补偿金在多少限额之内无需缴个人所得税?4。因为公司在年底有相当于一个月工资形式的年终奖金,我是否有权利要求公司给付?5。在公司拟订的解除协议中要求我不外泄公司商业机密,我是否有权利要求公司给付保密费?谢谢
- 王荣江
- [千总]
如果协议解除,仅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你不同意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则应按双倍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向你支付赔偿金.
回答:2010-3-2 22:4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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