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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再續簽

回答数:1 浏览:217 提问时间:2010-2-27 15:54:01 0
勞動合同到2008年12月31日到期﹐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不續簽勞動合同﹐到12月31日才書面通知不再續簽勞動合同﹐那用人單位除了補償1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外﹐還需要支付1個月的代通知金給勞動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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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2010-3-2 22:4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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