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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合同期双倍返还工资问题

回答数:2 浏览:512 提问时间:2010-2-27 15:54:01 0
本人于2008年1月19日入职一家公司。公司于2008年5月29日与我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自2008年1月19日-2009年1月18日,合同期为一年。一年期合同试用期应是一个月,公司应该于2008年2月18日前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却在2008年5月18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现在公司无故的把我辞退了。我想通过仲裁的方式保障自己的利益。我认为公司应支付我2008年2月19日-2008年5月17日之间因单位未按期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请问有法律依据吗?条款是什么?我能要回来吗?
其他回答
有,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
回答:2010-3-2 22:44:19
有法律依据还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
回答:2010-3-2 22:4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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