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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的赔偿问题
回答数:4 浏览:407 提问时间:2010-2-27 15:54:01 0
我原在的私营企业,因一直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未给我缴纳社会保险,我与2008年9月末申请劳动仲裁,但昨日开厅时仲裁员说他们只支持2008年5月1日以后的二倍工资、加班费以及保险缴纳问题,对此,我有质疑,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新的劳动法中的二倍工资、加班费等内容是不是因5月1日后显得劳动合同法而废止,难道以前的加班劳动白付了吗?再有仲裁员开庭时说是一裁终诀为什么不当庭宣判仲裁结果?而是要我回去听电话通知,对此我很不理解,希望寻求帮助。
- 李育全
- [千总]
原来劳动法律规定了60天时效,你没有在60天内申请仲裁;但是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仲裁法规定了1年的实效,所以,2008年5月1日仍在时效内,是能得到支持的。
回答:2010-3-2 22:4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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