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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签订的劳务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回答数:1 浏览:543 提问时间:2010-2-27 15:54:01 0
我于07年9月上班,签劳动合同在08年6月,而后在9月底又让员工签劳务合同。10月份因为请假去参加了一个考试,公司以请假次数过多为由口头通知我已被解聘。经我多次索要才给我一份″解除劳务合同通知″,加有公司公章。请问1,之前的劳动合同还有效吗?后签订的劳务合同有法律效力吗?2。我在工程技术部,属于什么工作性质。(因我在网上看如果这份工作属于劳务性质,那么劳务合同就有效是吗?但公司每月给我发有工资,这个银行的工资单可以证明)3,公司曾给我们办理五金,但有二个选择,一种是公司买,一种是个人买。(我选择的是个人买,公司每个月给我补贴250左右。如果要公司买,那么我要签订的劳动年限很长)但我的工资单上是把工资和五金在加上出差的差旅费合在一起的,明细部分没有显示。试问如果我是劳务合同,为什么还存在五金。若申请仲裁能得到多少赔偿。烦请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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