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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补偿问题

回答数:4 浏览:240 提问时间:2010-2-27 15:54:01 0
你好陈磊律师!本人(上海分公司上班)与公司(苏州吴中区横泾)签订合同是07年1月26日至09年1月25日。08年12月24日收到公司不再续签的通知。由于公司08年3月才为我交社保。我要求公司补交社保。现公司给两个方案一,给我补交社保我个人部份自己付(个人部份3512.74-补偿金2020=1492.74元)二,补偿三月工资(合同到期补偿金二年二个月多加一月)还要我签份不再追要补交社保的协意书。三,请问公司这样做合法吗?现有三个问题一:合同到期应是二年二个月补偿金吗?二:公司07年年终奖做08年1月预发工资发放(公司说是做以后的赔偿金)这样扣了一月补偿合法吗?三:我如不追补交社保应如何向公司协商补偿未交社保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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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到期,实际上只应补今年一年给一个月的补偿。2、年终奖应给。3、社保应补交齐。如有疑难可随时电话联系苏州律师陈磊13771954614
回答:2010-3-2 22:44:19
1、单位补偿一个月补偿金。2、年终奖应当发放。3、可以要求单位补交社保。
回答:2010-3-2 22:44:19
合法
回答:2010-3-2 22:44:19
公司做的已经很合理了。
回答:2010-3-2 22:4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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