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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房屋产权转让

回答数:1 浏览:378 提问时间:2010-2-27 15:54:01 0
王来贵律师您好我家房子产权是爷爷的,但是2006年初爷爷过世了(配偶和一儿三女)。现在奶奶的意思是把房子转到我父亲的名下,公证处说要人到齐才签字才可以办理公证。但是一个姑姑在广东失去联络达1年,另一个姑姑患有精神分裂。不知道该怎样处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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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的做法是正确的。该房产中的一半归奶奶,另一半为遗产。遗产由奶奶及其一儿三女共同继承。所以,奶奶占6/10,四个子女各占1/10.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姑姑可由其丈夫代理,与奶奶、父亲、另一姑姑四人到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就是二个姑姑与奶奶愿意将其对该房产所享有的所有权赠与父亲。公证后可暂不过户,待广东的姑姑联系相并也与你父亲办理了这样的公证后就可以过户。如广东的姑姑不愿赠与,你父亲也对该房产享有90%的权利。
回答:2010-3-2 22:4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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