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抚养费的支付

回答数:1 浏览:143 提问时间:2010-2-27 15:54:01 0
原告刘某诉称:1985年9月,被告王生与李某登记结婚,1986年10月9日生一男孩。李某产后患精神病不能自理,无力抚养生子,经亲属协商,1986年10月15日王生在李某的嫂子张某的赔同下,把孩子送到刘某家寄养。1987年5月10日王生与李某在人民政府登记离婚,离婚时双方协议:由于女方有病,孩子由男方抚养。但此后王生一直未尽抚养的义务,孩子一直随原告刘共同生活至今,现孩子已满18周岁,因当时未办收养手续,多年来与孩子形成是寄养关系,现在要求王生支付抚养的生活费8万元和教育费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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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2010-3-2 22:4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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