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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如何取回自己的合法权益
回答数:1 浏览:264 提问时间:2010-2-27 15:54:01 0
本人在1984年将户口迁出居委(当时未婚),于1994(已婚)将户口迁回农村,当时我与一些村民经村委同意并向村委交了田基金将户口重新迁回本村,1995年生下一女,当时享有村民应有的合作医疗待遇。1996年开始说我是外嫁女不应享有村民待遇,到2003-2004村委又给我俩母女恢复村民待遇.2005年到现在,一直中断了我俩母女的村委待遇,但当初与我一起迁回的村民却一直享有此待遇,而我却没有.我向政府要求解决,但得不到结果。最后向法院提出诉讼,法院多次判我俩母女胜诉,但政府却以外嫁女与迁出迁入的问题为理由推翻了法院对我作出了判决.现在我的路应如何再走?通过什么办法可以得到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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