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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档案和公积金托管条劳动纠纷

回答数:1 浏览:265 提问时间:2010-2-27 15:54:01 0
本人在大连市某五星级酒店辞职后,欲取回个人档案和公积金托管条,却被告知此两样东西须一起取走,(因本人档案在人才中心存放时有欠费,欠费问题后面具体说明)所以导致公积金无法转到新单位。本人在酒店筹建期和业主方签订劳动合同,酒店开业后由某酒店管理集团对酒店进行管理,本人在开业时(2007年6月)与酒店管理集团改签合同。由于酒店方在2006年12月,就没有向大连市人才中心交纳个人档案存放的费用,致使一批筹建时员工的档案出现欠费问题。但酒店并没有从书面或口头通知我们。本人由于急需将公积金转到新单位,2008年10月14日回到原单位取个人档案和公积金托管条,却要自己补上所欠费用,当我索要收据或收条时,回答是不给开,交钱就给,不交钱就不给。本人已在新单位上班,即没时间也没有精力和他们交涉,于是就违心的把钱交上。欠费是否应该由个人承担。酒店在不给开据收据或收条而收取费用,怎样才能讨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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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2010-3-2 22:4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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