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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的民事调解书可以变更内容吗

回答数:1 浏览:113 提问时间:2010-2-27 15:54:01 0
我爷爷有两个儿子,三个女儿。老两口一直是由两个儿子轮流照顾并提供住房居住。四年前开始,老人开始与儿子不合,提出要每月给赡养费,并对儿子、媳妇出口不逊。并将五个子女告上法庭。后来,兄妹五个坐下来商量决定由儿子提供住房并每年付2000元生活费,女儿不承担任何费用,并签字写下了协议。四年中,老人为了生活琐碎将两个儿子8次告上法庭(其中多次经劝解自己撤诉),要求两个儿子出费用送自己去养老院生活。最后一次法院下了“民事调解书”:1、每年负担的生活费不变2、轮流提供住房不变3、老人的医疗费用由两儿子凭医药费发票各承担一半4、老人的身后事由儿子承担。两个儿子都自愿签了字且法院盖了章。可今年事情又有了转变,老人不能与家人和睦相处,在外造谣生事;三个女儿对老人的生活不管不问,并且将生病的费用记在老人的帐上,让才能人回来与儿子报销。且关系已到了水火不容的地步。现在我想请问:1、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内容可以变更吗?(变更成:老人生病得由儿子或媳妇赔同去医院,如果不赔同可以起诉或其他)2、老人的生活费用和住房能否由五个子女共同承担?这样做的目地是:1、老人再想起诉就必须是五个子女,而不是只有兄弟两个;2、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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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老人和子女都同意,方可变更。至于陪老人就医的问题,如果调解书没有约定,儿媳妇陪同应当不违法调解书内容。
回答:2010-3-2 22:4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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