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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双倍工资吗及其他

回答数:4 浏览:178 提问时间:2010-2-27 15:54:01 0
我于08年11月与单位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但是单位一直以相关营业执照未办理出来为由未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我们缴纳相关的社会保险,直至今年4月底才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相关社会保险也是从09年5月开始缴纳。劳动合同规定每周工作的时间是5.5天,但是又企业规章规定每个员工每周必须值班半天,实际上我们就是每周工作六天。请问:1一旦劳资双方某方单反面解除劳动合同,我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要求企业支付从08年11月至09年四月的双倍工资吗?2。相关的社会保险我可以要求企业从08年11月至09年四月补缴吗?3每周值班的时间算加班吗?
其他回答
1、可以。2、也应得到支持。
回答:2010-3-2 22:44:19
这可以主张未订立书面合同的双倍工资、主张加班工资、补缴社保,如果你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为由单方解除合同,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回答:2010-3-2 22:44:19
如果进单位是,单位已经成立,那么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回答:2010-3-2 22:44:19
你进公司时,公司已经成立,则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补缴社会保险,支付加班费用。
回答:2010-3-2 22:4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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